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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拘传是拘传的一种。拘传的法定程序: 第一百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拘传到案后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1、...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刑事拘传程序根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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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有程序的,那么简述拘传使用的程序如下: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 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 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拘传的地点。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 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况下,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官员可以使用戒具。[1]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作为我国五种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捍卫社会主义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拘传的目的是强制行使被拘传人到案接受讯问,以保障侦查、公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因此,刑事拘传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可以依强制方法保证被拘传人及时到案,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讯问,保障公安司法机关尽快查明案件事实。二是及时收集刑事案件的证据。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备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的条件下,采取拘强制措施可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我国台湾地区适用拘传情形有:一是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场接受讯问而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二是使用传票传唤而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日本刑事拘传主要是为确保被告人和证人能够到场而设。法国刑事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听从传唤到预审庭接受讯问的受审查人。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注重保障人权,适用刑事拘传的法律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同时规定了不得进行刑事拘传的情况。但是,我国的法律对刑事拘传措施规定偏少、模糊且与有关规定存在冲突,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被人为曲解或扭曲等。主要表现在:刑事拘传的范围狭窄有碍查明案件事实,不利于达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拘传与传唤不加以区分,适用随意性大,不利于保障人权:是继续盘查与拘传的冲突,公安机关行政权冲击刑罚权,不利于维护和保障人权;错误刑事拘传的救济缺失,人权受损救济途径不畅;拘传证据条件的缺失,不能保证刑事拘传程序的正当性;拘传间隔时间不明,刑事拘传程序的正当性受损。完善刑事拘传制度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和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需要,且我国“人权保障"已经入宪、人权保障的国际趋势对完善我国刑事拘传的积极影响和“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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