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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刑事拘传程序根据法律规定,...
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况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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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拘传是拘传的一种。拘传的法定程序: 第一百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拘传到案后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人的; 2、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写出《呈请拘传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发《拘传证》。 第一百四十七条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两名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并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对拒绝拘传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其到案。 第一百四十八条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异地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其工作地、学习地、居住地所在的市、县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第一百四十九条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第一百五十条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条件下强制被告出庭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适用拘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出庭的被告。第二,必须出庭的被告传唤了两次传票。第三,必须出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项,人民法院才能适用拘留措施。适用拘留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法院院长批准,填写拘留传票,直接送达被拘留传人,由被拘留传人签字或盖章。拘留前,应向被拘留者说明拒不出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出庭的,方可拘留其出庭。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拘留的主要程序是: 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的,应当先填写《拘留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执行拘传。拘留应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执行。在拘传时,应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三、拘传地点。拘留地点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内。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 拘留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所在地的市、县进行。 (4)拘结果。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拘留期限为: 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案件特别重要和复杂,需要拘留和逮捕的,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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