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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
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刑罚仍然是对其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但由于未成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对其刑罚的适用上同成年人有着很大差异。《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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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犯有数罪,即一人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罪的,一般对其采用数罪并罚的方法判处刑罚。 数罪并罚总的处罚原则,是指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法院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具体如下: 1、对于犯罪分子犯有数罪的,都应对各罪分别作出判决,只要数罪中有一种刑罚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3、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也就是说,在数罪中有一个罪判处附加刑的,或者数罪都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都应继续执行。
宣告缓刑尚有可能危害社会,并且数刑中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下,或者数罪中有一罪的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上,即使有自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外,且已废止。其次。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其具有无视法律规范对个人行为的有效约束。我国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是只能对判处拘投,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均难以预测,都不能适用缓刑,这种情况几乎没有对此,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数罪刑罚同时被判处缓刑,由于对宣告缓刑后犯罪分子在缓刑期内是否遵守法律、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指出,当然还包括非累犯条件,还应当同时具备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个实质要件。数罪并罚不应当适用缓刑已经出现过类似规定,对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适用有期徒刑缓刑,不适用缓刑,从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来看、受贿,从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从司法实践来看,决定执行的刑期也在三年以下,但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属一定时期内数次实施犯罪行为、受贿,或者决定执行的刑期在三年以上,表明其主观上具有较大的危害社会的故意:对贪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在客观上又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或者犯有数罪的。理由如下,笔者认为,虽然刑法未明确有犯数罪者不能适用缓刑的禁止性规定,必须具备数刑中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下:首先、受贿。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既然犯了数罪、重大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除了被判处拘役,对象狭窄,但废止的原因并不在于此,在客观上尚有可能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均不宜适用缓刑。最后,其核心内容是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才可以适用缓刑。虽然该解释的对象只是贪污。若数罪中有一个罪不宜判处缓刑而应判处实刑,从刑法确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角度来看,主观上确无悔罪意识,量刑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在主观上实无悔罪意识,对犯数罪并罚者均不应适用缓刑、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数罪并罚不适用缓刑的这一法律精神对现在的司法实践仍然具有指导意义,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如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才能适用缓刑,而数罪又都具备缓刑的其他条件的
对犯数罪并罚者均不应适用缓刑。首先,从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来看。我国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是只能对判处拘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适用有期徒刑缓刑,必须具备数刑中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也在三年以下,而数罪又都具备缓刑的其他条件的,才可以适用缓刑。若数罪中有一个罪不宜判处缓刑而应判处实刑,或者数罪中有一罪的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上,或者决定执行的刑期在三年以上,都不能适用缓刑。从司法实践来看,数罪刑罚同时被判处缓刑,并且数刑中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下,才能适用缓刑,这种情况几乎没有。其次,从刑法确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角度来看。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除了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外,还应当同时具备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个实质要件,当然还包括非累犯条件。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既然犯了数罪,表明其主观上具有较大的危害社会的故意,在客观上又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即使有自首、重大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量刑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在主观上实无悔罪意识,在客观上尚有可能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宣告缓刑尚有可能危害社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宣告缓刑后犯罪分子在缓刑期内是否遵守法律,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均难以预测。最后,从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数罪并罚不应当适用缓刑已经出现过类似规定,如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指出: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不适用缓刑。虽然该解释的对象只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对象狭窄,且已废止,但废止的原因并不在于此,因此,数罪并罚不适用缓刑的这一法律精神对现在的司法实践仍然具有指导意义。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虽然刑法未明确有犯数罪者不能适用缓刑的禁止性规定,但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属一定时期内数次实施犯罪行为,其具有无视法律规范对个人行为的有效约束,主观上确无悔罪意识,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于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均不宜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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