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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正式申请表;(二)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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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处撤销后,总代表处是其惟一驻华代表机构的,总代表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将总代表处名称变更为代表处。总代表处经批准变更为代表处的,代表处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批准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保险机构发现风险线索可能涉及多个案件或团伙欺诈的,应对线索进行串并,必要时应提请上级机构或总公司在全系统范围内进行审核与串并。涉及其他机构或其他地区的,应报请各地保险行业协会或反欺诈中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风险线索进行审核与串并。针对发现的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各保险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做好风险预警。
对代表机构违反本办法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由中国保监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非经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由中国保监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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