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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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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名称核准的要求是: 1、公司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2、公司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司名称不得含有另一公司名称,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公司的名称。
答: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与撤销登记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六)与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近似; (七)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近似(企业被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除外);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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