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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2)与同一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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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后的多个公司对原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 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名称在下列情况下不予批准: 1、企业名称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企业名称可能欺骗或误解公众; 3、企业名称与被撤销不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四、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设立公司应提前申请名称审批。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提前核准申请名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二)全体股东或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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