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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l)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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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罪名有哪些?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因此,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2014年39号公告强调了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三流合一”,第二条取得款项后,加了一项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应该是可以理解为企业若有三方协议与第三方收款的凭据,即可算是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因此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9号公告实际已将三方协议也纳入了资金流的范围中。综上所述,在业务真实发生前提下的三方协议增值税进项税应当予以抵扣。
此案分二方面,一是2万元,看你内容是叫你出资做生意,事成有5千可赚,那么将要查他到底有没有这事,如有,是生意赔了呢还是他也被人骗了,如是这样,只能算你俩亏了,不能算他诈骗,如果他根本没做生意,拿了这钱去挥霍,又不想归还那可以定诈骗。第二笔钱,看你内容他借去是还了学校,没有虚构事实,定诈骗有难度。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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