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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共图书馆负责全省的文献信息资源保障、地方文献收藏、古籍保护、学术研究、业务辅导、图书馆协作协调等业务。市(州)公共图书馆承担区域内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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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出版单位应当将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省公共图书馆和所在地公共图书馆免费送交不少于2册(套、件)样本。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省公共图书馆和所在地公共图书馆免费送交所编印的资料样本。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在省外出版的作品向省内公共图书馆捐赠。接受送交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向出版机构出具接受送交凭证,向单位和个人出具接收送交或者捐赠证明。
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和运行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研究、传播和服务等功能,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益性文化机构与社会教育设施。本条例所称文献信息资源,是指一切知识和信息记录的总和,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纸质文献和缩微制品、音像制品、数字资源、网络信息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吸纳有代表性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士、读者参与公共图书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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