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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自顾客进入店内把随身物品交由店员或老板保管之时起,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即告成立。店方未尽保管职责致使顾客的物品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寄存人及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生命,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顾客进店将包交予店方保管时,如果未将包內现金和其他贵重物品向店方声明,未由其验收或封存,店方只需对包的价值进行赔偿,而不承担保内物品的赔偿责任。XX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合同法:XX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XX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限的,按照约定;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首先要看担保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可以参见以下法条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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