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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原则,确定进入《指导目录》的货物品种。...
商务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和海关主管部门建立援外物资检验检疫和验放制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商务部督促所在地在其辖区内的援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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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物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并且造成项目实施成本变化时,商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援外物资项目合同价款,但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办理保险的除外:(一)与援外物资项目实施有关的中国法律或政策调整;(二)发生未在承保范围内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三)发生动乱、政变、罢工、战争;(四)出现受援国和中国外交关系变化等双边政治因素;(五)因对外工作需要暂缓执行;(六)受援国未能履行配套义务;(七)经受援国政府和中国政府商定的供货内容、运输方式、目的地和运抵时限调整。商务部批准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必要,应与受援国签署补充协议。
对外人道主义紧急救灾物资援助项目和军事援助物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商务部和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援外物资项目采购活动或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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