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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原则,确定进入《指导目录》的货物品种。...
商务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和海关主管部门建立援外物资检验检疫和验放制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商务部督促所在地在其辖区内的援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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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物资项目所供货物应当满足技术成熟、质量优良、合理适用要求,并符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口的货物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规定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得纳入援外物资项目的供货范围。
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指导目录》确定的供货企业名录或本办法第十九条确定的供货企业范围内,通过竞争性谈判择优选定项目供货企业。采购货物为工程机械、车辆等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货物,可在上述企业范围内,通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供货企业。选定的项目供货企业具备相应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受托管理机构可以将该项目交由供货企业实施。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并且造成项目实施成本变化时,商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援外物资项目合同价款,但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办理保险的除外:(一)与援外物资项目实施有关的中国法律或政策调整;(二)发生未在承保范围内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三)发生动乱、政变、罢工、战争;(四)出现受援国和中国外交关系变化等双边政治因素;(五)因对外工作需要暂缓执行;(六)受援国未能履行配套义务;(七)经受援国政府和中国政府商定的供货内容、运输方式、目的地和运抵时限调整。商务部批准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必要,应与受援国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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