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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含费用编辑 品牌使用费 品牌使用者向品牌持有者,因使用品牌持有者的无形资产按照约定的合同支付一定的费用,即加盟者向加盟主支付品牌使用费。 履约保证金 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方可要求加盟方交付一定的保证金,这部分费用到合同期满后,在加盟方没有违约行为,没有不清楚款项的情况时,特许方应无息退还给加盟方。 品牌管理费 市场营销品牌推广的费用: 特许总部与加盟者之间是有部分费用是需要双方共同承担的,最常见的则是用于广告宣传和促销费用。 1、全国性广告宣传和促销费用 在全国或者某个区域全面发布的广告宣传和促销费用,由总部规划,整体促销,产生的费用由各店分摊。如果广告宣传促销针对的是特许方的产品,则加盟方不须分摊费用。 2、区域性广告宣传 如果是区域性的广告宣传,在区域内发展特许经营时,可将此部分费用作为约定的内容写入合约并按时收取,做到区域宣传费用由所在区域分摊。很多特许总部是给加盟方区域授权的权利的,即加盟方可以在一定区域内发展其他加盟者,而在这个区域内的广告宣传和促销费用,就只是在区域内各加盟者之间分摊。 3、加盟方独立促销 如果针对一家加盟店的促销,则其费用须由该加盟方负担。但是,在特许者独立促销之前,可向总部表明宣传意向,看是否能获得宣传支持,如遇特许总部也有意做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就更好。 首批进货费 如果是做实物产品的话,首批进货的费用也需要考虑。一般会随着加盟连锁体系的合作方式和经营情况来确定首批的进货费用。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特许经营权转让问题:1、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2、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允许他人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二.特许经营权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三.特许经营费的收取:特许经营不仅可以收取特许经营费,还可以收取保证金。四.保密条款:特许人应当与被特许人约定,被特许人应当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以及被特许人泄露时应当承担的责任。5、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的问题: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除专卖商品和特许经营质量必须由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外,特许人不得强制被特许人接受其商品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达到的质量标准,或者提出几个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6、特许人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特许人对特许人指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7、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的义务: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店铺装修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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