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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档案,纳入全市信用考核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示考...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发生故障的车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造成车辆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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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一)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三)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四)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按照维修机动车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三)三类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报废和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车辆,不得利用配件拼装车辆。托修人要求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外形,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要求重新打刻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码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后,方可承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维修质量负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维修。尚无标准和规范的,可以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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