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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的产假天数如下:国家规定的正常产假98天(含产前休假15天)和上海市增加的生育假30天,共计128天。难产妇女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妇女,没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上海市修改前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产假的规定为98天国定产假和30天晚育假,不符合晚育标准的妇女,只能享受98天产假。但是新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后,不论是不是晚育,生育妈妈都可享受128天的产假,原先的晚育假也调整至了生育假。
上海最新规定流产假是15天或者42天,以怀孕是否满4个月划分。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今天审议通过《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调整完善有关生育政策,放宽婚假、生育假、陪产假。《修正案》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原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同时,将原来为期3天的晚育护理假,调整至为期10天的配偶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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