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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
上海最新规定流产假是15天或者42天,以怀孕是否满4个月划分。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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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上海流产产假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这里的“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女职工流产,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息15天;怀孕4个月流产的,休息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与政策产假一致。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在2016年伊始,上海市出台了新的产假规定:上海市符合生育规定的妇女,除了享受98天产假外,还可享受30天生育假,共计1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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