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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是单方面提出离婚呈请,呈请人须填妥一份离婚呈请书,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假如双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双方应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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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离婚必须通过诉讼进行,必须去法院起诉离婚。 1、香港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提出离婚时,双方应定居在香港;如果由女方提出,需要在香港居住满三年,或被丈夫遗弃,或丈夫被依法递解出境,在此之前其丈夫也在港定居; (2)在提出离婚申请时,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实际关系; (3)一般提出离婚时,夫妻必须婚姻持续满三年以上,除非当事人境况极端困苦或一方行为极端败坏。对此,另一主须呈交有关情况的宣誓书。 2、单方或双方共同诉请法院判决。向法庭提交婚姻证明书、可能和解的证明书及子女安排声明书。申请人必须具有证实婚姻破裂的充分理由。如果是一方单方面提出离婚申请,应当至少证明以下事实: 之一:答辩人与人通奸,令申请人无法忍受; 之二:答辩人的行为,领申请人无法合理期望与之共同生活; 之三:答辩人遗弃申请人至少一年;或双方已分开居住至少连续一年。 而答辩人也同意离婚;双方已连续分居已满二年。 如果是双方均同意并提出离婚申请,须向法院递交拟定的离婚申请通知书。交到法庭后,一般须经过十二个月的等待,在此期间,双方可以分忧也允许反悔。经过十二个月,如果双方仍认为婚姻破裂,且无可挽回,法庭可判令离婚。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婚姻之任何一方向法院申请离婚的惟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当事人需向法庭举证婚姻关系已达到此种程度。如果申请人能举出五种法定证据事实中的一项或几项,法庭便会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五种法定的事实是: 之一:答辩人与他人通奸,令申请人无法与之共同生活; 之二:答辩人的行为,令申请人不能在合理情况下与其共同生活; 之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至少连续两年遭受答辩人遗弃; 之四: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且答辩人同意离婚;或 之五: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据九五年新修订的婚姻诉讼条例) 离婚程序方面,香港离婚案件由区域法院受理,两审终审,区域法院为一审,高等法院为二审。香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为复合判决程序,即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两次判决:临时判决和最终判决。临时判决也称中期判决,法院发生暂准令(decreeisi),该判令对婚姻解除不发生效力。在该令发出三个月内双方不可以另行结婚,但可以再次充分审视双方婚姻关系,可以悔过并提出不同意判决的理由。最终判决是在临时判决三个月后,如果双方对临时判决没有异议,法院作出绝对判讼(decreeabsolte),这时,婚姻关系彻底解除。 婚姻关系一旦正式解除,夫妻身份即告结束,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申请人可以向通奸行为的第三者提出赔偿。 如果要在香港离婚的,建议聘请香港的律师。
根据内地法律规定,1、你是香港人,你丈夫是内地人,在香港注册结婚,你丈夫仍可以在内地提起诉讼离婚,诉讼费普通程序300元,简易程序150元,如果涉及财产分割,20万元以下不另收费,20万元以上按额度比例收费;2、诉讼期限根据不同程序时间差异很大,如果顺利,一审3个月左右,二审2个月左右;3、如果你不想离婚,如果对方在内地提起离婚诉讼的话,你可以委托内地律师提管辖异议,管辖异议裁定可以上诉,可以拖延时间至少4个月时间,如果二审驳回,你可以委托内地律师出庭答辩,一般第一次不会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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