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劳动争议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必须仲裁,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
1、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一年。 2、公司是否有关的奖惩制度,如果奖惩制度有规定,并且公司将这些制度已经告知你的情况下,公司有权利按照公司的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可以这么做: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如果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为拖欠劳动报酬而提起劳动仲裁的,不受一年的时间限制,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从终止之日起一年的时间内提出。劳动仲裁的时效可以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三十四、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分别是:(1)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其处理时效按《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收到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经过审查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等过程。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束,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2)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l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l5日。(3)仲裁庭再次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即仲裁委员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决定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处理的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结束。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4人已浏览
169人已浏览
276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