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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是商务性的契约文件,其内容条款一般应包括: 供方与分供方的全名、法人代表,以及双方的通讯联系的电话、电报、电传等采购货品的名称、型号...
如果公司与员工事先约定工资与绩效挂钩,不设保底工资,如果公司与员工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属于最低工资标准法律规定要强制执行或保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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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采购总公司合同签订的话,分公司并不是独立法人,只是总公司的分设机构罢了,权利义务还要总公司承担。你说的情况就如同左手和右手签合同,并不能凭这样的合同对抗第三人。
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必要条款。您与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业务提成是工资构成的一部分,并说明提成标准参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因此业务提成部分属于劳动合同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事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所以公司单方面下调职工业务提成比例属于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发公告。采购合同的公开,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强化公众对政府采购结果的监督,政府部门应当将项目采购完成后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予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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