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离婚时房屋的自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一定的补偿,正常情况下,应当按照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购房时的价值,除...
时房屋的自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一定的补偿,正常情况下,应当按照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购房时的价值,除以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对于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夫妻共同还贷及增值的部分,应当由有产权登记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进行补偿。 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增值部分一般不属于共同财产,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增值部分一般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了自然增值及孳息以外,其余收益形式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增值属于自然增值。
离婚时房屋的自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一定的补偿,正常情况下,应当按照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购房时的价值,除以总的年数,再乘以婚姻关系存续的年数,再除以2,就是补偿数额。 举例:(房屋的市场价值100万元--购房时的价值80万元)÷购房总年数10年乘婚姻关系存续的年数2年÷2=补偿数额2万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0人已浏览
84人已浏览
90人已浏览
8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