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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义务;人民法院在对申请执行人的证据审查成立后发出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没有在履行通知指定...
1、进行执行程序的债权是有效的,一般在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债务人依然拒不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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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 (2)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 (3)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民可以参加旁听。新闻记者可以采访。 (4)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这种调查与审查人员的分离,有助于确认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全面性。受处的当事人认为主持听证的人员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其回避。 (5)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自已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根据规定执行案件立案程序标准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再由一审案件承办人注明生效时间; 2、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3、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副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等; 4、申请执行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5、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有效证明文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者证件。 三、管辖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由一审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申请执行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天; 3、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天。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一、行使代位权的程序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要在对有关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处分权,包括不得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而且应参加诉讼。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结合我国民法的权利类型,本文认为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1、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2、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3、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4、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下两种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1、非财产性的权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权利,如,监督权、离婚权等;2、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权: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权利,不可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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