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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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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了医疗费用要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支付凭证,并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与赔偿的处理决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第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形手术费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提起诉讼。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给予补偿。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用有争议的,应当对不必要、不合理的处理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责任,被保险人事故责任的人应该认为,尽管有赔偿,但这应该属于第二次手术只是这次事故造成,而属于必要的操作,则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但申请缴费时,应当注重保险限额,即,无论属于事故责任,分几份缴费,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限额内进行缴费。那些不付款的人将被要求向事故责任人索赔。
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程序: 1、委托人向鉴定机构提出委托,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鉴定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受理决定; 3、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后再进行复核; 4、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发送给委托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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