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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开庭后,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下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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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一般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形可以六个月以内。
要具体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自诉案件一般在一个半月后开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在三个月内开庭。上述期限不包括检察院以案件需要补充调查为由提出的延期审理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理阶段的期限)和精神病鉴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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