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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夫妻只要结婚了,那么婚后所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会参与分配。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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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再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一)离婚时,再婚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二)再婚夫妻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三)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半路夫妻如果离婚,则应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该均分,如其存在过错并有证据可少分财产,并且要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就离婚问题,如双方协商成功,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协议,可去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如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杨桥法庭成功调处一起原告为儿子争取家庭财产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案件,由被告亲生儿子黄某某补偿原告亲生儿子林某某2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都系再婚,再婚前双方各有一子一女,并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抚养成人,现双方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原被告婚后建有一栋两层半的楼房,原被告居住在该房的一楼,被告黄某的亲生儿子黄某某居住在该房二楼,而原告林某的亲生儿子林某某没有居住在该楼房。双方因为楼房分割引发冲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本意并非想离婚,而是想为其亲生儿子争取家庭财产。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发挥能动司法作用,迅速与高岚乡司法协理员取得联系,召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子女到其所在村村委会进行协调。经过法官、司法协理员及村委会的耐心细致的劝说,双方就家庭财产处理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亲生儿子黄某某补偿原告亲生儿子林某某20000元,使矛盾纠纷得以化解,原告林某因此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一家人和好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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