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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交货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因提前交货,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债务人应当支付该笔费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1)无偿委托合同提前终止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解除方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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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以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但是是否同意,就是对方的权利了,毕竟双方是约定了还款期限的,而还款期限尚未届满。从法律上来讲,除非对方自愿,否则提前还款这样的要求,在法律上是不能获得支持的。除非出现对方明确告知不再还款或者以其行为表示不还款的情况,这在法律上称为“预期违约”,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解除借贷关系并要求对方提前还款。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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