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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等房地产抵押,必须签订书面抵押担保合同,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生效。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担保合同不产生抵押担保的效力,不影响...
房屋抵押登记当事人携带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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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需要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房地产抵押登记费用为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车位80元个,由权利人缴纳。
办理预售房屋抵押登记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办理时应当携带个人身份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等材料。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抵押登记,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 2、受理申请; 3、审核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以及提交材料; 4、登记; 5、收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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