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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台了关于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为本...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用户应当遵守用气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或者损坏燃气设施; (二)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用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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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市政工程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和有关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采用管道供气的城市商品房,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确定管道供气的气种、供气时间等,并在房屋销售时予以公开,确保按约供气。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燃气专业规划,严格审查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在燃气管网规划区域内不得擅自兴建瓶组气化等燃气设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如果孩子已满10周岁,且母亲也有抚养能力,根据该《意见》第16条第4项,法院应当支持母亲一方。 另外,在上海,通常只要孩子上小学,都应该考虑孩子的意愿。
1、“助动车自行车”,简称“助动车”,是指有动力装置的自行车。允许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助动自行车主要包括电动自行车、燃气助动车二种,其中:电动自行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非机动车种类。根据法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是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因此,如果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地的,都不得上路行驶。2、燃气助动车作为本市燃油助动车的替代品,其通行权必须通过燃油换燃气的方式取得。为最大程度减少燃油助动车尾气污染,本市从2002年起启动了燃油换燃气工作,以逐步淘汰燃油助动车,此项工作已于2006年2月10日正式结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亦不再核发燃气助动车牌证。由于本市对燃气助动车实施总量调控政策,外地燃气助动车无法取得本市道路的通行权。在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尚未就异地上牌的非机动车通行权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之前,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仍将严格执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即非机动车只有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牌证后,方能上道路行驶。3、目前,我们发现有部分生产、销售单位采用“异地委托上牌”的方式给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披上合法的外衣,但这类车辆根本上是不允许上道路行驶的。在此,我们也提请消费者在购买这类车辆时特别注意,以免因不符合国家标准在道路行驶中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而如果您购买的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根本就不再需要去上外地号牌,本市各区县交警部门都可办理上牌手续,费用是11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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