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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持有其他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方向?

2024-11-27
确实有可行性,但务必警惕可能涉及的潜在法律风险。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不得在未获得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以职务之便,将由公司享有权属的商业机会转为自身或他人谋求利益,同时自行开展或协助他人展开与其任职所在公司相类似的商务活动。 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自己所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n(一)挪用公司资金;\n(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n(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n(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n(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n(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n(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n(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n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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