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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定期存单定期质押贷款合同有哪些情形

2022-11-19
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 (六)单位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风险提示:质押合同应当由出质人和贷款人签章。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质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款项。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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