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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程序的解答如下1、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可能会转移财产使案件以后难以执行或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对方当事人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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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关于判决、裁定如何行文的规定可参见下述规定(因内容较多,不再粘贴,请自行查阅):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发[1992]18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1999年4月30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4〕25号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的内容,请考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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