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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看管义务的、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
各地的赔偿标准都不一样。幼儿在幼儿园内被抓伤,如果幼儿园未尽到监管责任的话,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监护人要求双倍赔偿半年的托费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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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在幼儿园摔伤可以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应该说,幼儿园没有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使学生人身受到伤害,幼儿园应承担人身侵权的赔偿责任,应学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若留下伤疤,家长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或去除疤痕的治疗费用的,学校也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数额,可双方协商或家长诉至法院由法院裁判。至于幼儿园老师,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有一定的过错,幼儿园可向有过错的老师部分追偿。
幼儿园未尽到看管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你所要求的是合理的,如果有任何疑问,具体情况你方便的话可来电与我详谈,我会尽可能的帮助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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