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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和双倍返还定金不能同时要求,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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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返还定金包括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双倍返还购房款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的不诚信或者是欺诈行为所作出的一种惩罚性规定。这种规定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从时间上区分作出了两种惩罚性规定:一种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另一种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时。第一种惩罚性的规定,《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上述规定列出了出卖人的两种行为:一是“卖后未告知而抵押,”二是“一房二卖”。两种行为都要求发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都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第二种惩罚性的规定,《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该条规定在时间上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时,强调了出卖人的三种“故意隐瞒”行为,都要求三种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解释》实际上规定了开发商(或出卖人)的五种行为适用惩罚性的规定,并在时间上、结果上、出卖人的主观故意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由于过户时间在居间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因此由于过户时间达不成一致而无法签订买卖合同不属于任何一方的违约。因此,卖方与中介要求没收定金并支付中介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双方由于对过户时间的差异比较巨大而且难以克服,买卖合同恐难订立,您想买下该栋房子存在较大难度。但您可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另行选择适合您的房屋。至于是否可以主张定金双倍返还需要根据中介协议的具体内容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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