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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 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则的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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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国内争议案件。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1、贷款;2、存单;3、担保; 4、信用证; 5、票据; 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 7、债券; 8、托收和外汇汇款; 9、保理; 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11、证券和期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适用注意事项1.国际(涉外)仲裁案件,适用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2.国内仲裁案件,适用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但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适用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该原则同样适用于金融等专业仲裁案件。3.国际(涉外)金融仲裁案件,适用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国内金融仲裁案件,适用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4.国际(涉外)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仲裁案件,适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国内建设工程房地产仲裁案件,适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5.国际(涉外)粮食仲裁案件,适用粮食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国内粮食仲裁案件,适用粮食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6.国际(涉外)皮革仲裁案件,适用皮革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国内皮革仲裁案件,适用皮革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7.金融、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粮食和皮革专业仲裁员名册中的外籍和港、XX、台地区仲裁员只能办理相应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内仲裁案件。8.当事人对于案件的性质、是否属于金融、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粮食或皮革争议、以及应当适用的仲裁员名册发生争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9.仲裁员名册注明了中国藉仲裁员的居住地以及外籍仲裁员的国籍。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的居住地与仲裁地点不同的,指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预缴该仲裁员参加开庭审理发生的相关费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哪些情况作出决定2000年9月5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则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对书面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权的抗辩,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抗辩不影响按仲裁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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