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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出、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 (3)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 2、被...
1、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出、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3)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2、被告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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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或相关部门能够将应诉书送达被告人吗?能够确保被告人出庭应审吗? 答:法院会依法通知对方到庭的。 2、被告有财产,但是原告无法举证,原告能够提供线索给法院或者相关部门,请求帮忙举证吗? 答: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3、原告要求强制执行的话,执行期是多久呢?如果被告仍不执行,原告还能怎么样呢? 答:判决生效后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1)起诉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权利只能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 (2)答辩权。 (3)委托诉讼代理人权。 (4)申请回避权。 (5)调解权。该项权利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请求调解权,二是达成调解协议权; (6)反诉权。 (7)辩论权。 (8)提出证据和质证权。 (9)上诉权。 (10)申请执行权。 (11)和解权。和解不同于调解,和解是在没有人民法院参与的情况下,当事人自愿对实体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在审判过程中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都有权进行和解,若在审判过程中和解,可按撤诉处理。 (12)撤诉权。 (13)变更诉讼请求权。 (14)申请再审权。 (15)查阅权。 (16)复制权。 (17)法庭笔录补正权。当事人对法庭笔录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进行补正; (18)管辖异议权。 (19)申请不公开审理权。 (20)财产保全申请权。当事人有权依法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1)先予执行申请权。对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 (22)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权利; (23)要求补正法律文书中笔误的权利。 (24)要求补充判决权。若判决书漏判了诉讼请求,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漏判的诉讼请求进行补充判决; (25)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民事诉讼被告的权利:1、有反驳诉讼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2、有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 3、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4、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5、有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6、有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有权通过辩论反驳对方的主张和论证自己的主张。 7、有选择调解的权利。 8、自行和解的权利。 9、提起上诉的权利。 10、申请再审的权利。 11、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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