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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的处理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然后由人民政府处理;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再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一、双方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即双方愿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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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即双方愿意进行商谈,并达成一致协议。 任何一方,无论是单位、个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非法干预。 (2)合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调解,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三、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处理即所谓的行政处理 四、诉讼,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由于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是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基本前提。但对于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我国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依赖各地的村规民约。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可以提请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作出土地补偿款分配金额总额的决定,这是村民自治的范围。实践中,即便各地的村规民约存在不合法或违法的现向,法院也会按照各地的村规民约裁判案件,无奈。
(一)要说国有土地权属界线纠纷,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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