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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
《民事诉讼法》230条之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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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30条之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判决生效后,双方另行签署和解协议,实际上是对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债务重新确定了履行方式,这个和解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只有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恢复执行原判决书。
很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对执行和解的规定,特别是申请恢复执行期限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且执行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那么,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还是可以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持执行和解协议,在不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限内,另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文书,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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