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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30条之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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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只要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所以,不需要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在执行阶段你和汪某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你们双方当事人应该全面履行该和解协议。如果汪某没有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来判决的执行。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你在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时,应该扣除汪某已经履行的2万元,而申请法院执行剩余的8.5万元。
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后,当事人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件执行的,法院不予许可。但是,当事人只是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是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这个协议不足以消除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有权恢复原来的有效法律文件。申请执行人被诈骗,恐吓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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