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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具有当地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2.1人家庭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2人家庭年收入在 1.6万元以下,3人(含3人)以上家庭年...
关于太原经济适用房的回答见下 只要符合下面的要求即可去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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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周口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市常住城镇户口;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人均收入属低收入水平(以政府每年公布的低收入标准为准);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属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居住低于20平方米);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以上规定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达到国家法定婚龄。已享受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如下: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汇总,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周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汇总(一)购房申请人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证明和收入证明、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地税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者申请进行审核,确定购房资格,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5日。(三)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核发准购证。(四)购房者凭准购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市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向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按照成本价收购用作廉租住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上应当注记以下内容:(一)经济适用住房。1.土地未办有偿使用;2.不得出租、出借;3.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二)共同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编号。因特殊原因,购房5年内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拟接受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的家庭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办理继承、赠与、离婚析产变更登记手续,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价差的的80%计算。普通商品房的价格由发改委、财政、土地、规划和住建部门共同确定。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
购买经济适用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申请购房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收入属中低收入水平; 3、未参加房改或房改面积未达到应享受标准的80%的;4、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被拆迁居民家庭和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项目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每个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房。未婚的应年满25周岁。刘焕廷法律团队师亚洲为您解答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所确定的建设总量应当控制在当年住宅建设总量的30%以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小套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中套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及市场供求等因素可适当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比例及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的核准手续:(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工商营业执照;(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四)银行出具的资本金证明;(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七)廉租住房、商业网点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比例。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该审核意见作为办理土地划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依据之一。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的,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面积的8%,并按照商业用地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配套建设的其他用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第四十九条企业集资建房、驻郑部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县(市)、上街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条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5年9月26日发布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据悉,2016年9月7日,郑州市政府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郑政【2016】91号)(一下简称“《通知》”),并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的出台,最大的亮点就是在现有的政策基础上,通过加强交易环节的管理、建立政府回购制度、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经济适用住房监管和退出机制,这对堵塞政策管理漏洞,杜绝经济适用住房寻租和不当获利行为,并使之实现良性循环。《通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可以在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当缴纳差价款。而上市交易也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实施差别化的上市交易管理。2016年4月15日之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2005年12月1日至2016年4月15日期间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2005年12月1日之前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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