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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以丈夫名义存款的性质 在与丈夫忠林结婚前,小琴曾外出打工多年。2000年10月,双方携手走进婚姻殿堂后不久,小琴将打工期间积蓄...
妻子以丈夫名义存款不是赠与,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存款或者是夫妻双方的存款,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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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在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丈夫未经过你的同意,无权单独以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银行未进行严谨审查,也存在过错。你丈夫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第三人借款,如果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是单独经营牟利,第三人明知的情况下,此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是没有义务还款的。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你的问题,建议你依法参加诉讼。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查询你老公名下开的个人存款账户情况。所谓个人隐私,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是指个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个人信息秘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探索和公开等。隐私受法律保护,不可侵犯,夫妻也不可侵犯隐私。根据我国储蓄管理条例第32条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8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状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的相关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即金融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也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的要求,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公民个人在银行的存款状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等都涉及个人隐私,银行以此为理由拒绝查询丈夫名义的存款状况实际上是正确的。不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关键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
妻子为丈夫签署协议构成表见代理。当事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订立合同,表明代理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终止代理权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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