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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公房租赁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公房租赁凭证的记载与公房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提供的房籍资料不一致的,由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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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公房租赁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公房租赁凭证的记载与公房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提供的房籍资料不一致的,由公房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确定。 2、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以独用居住部位的面积(使用面积)乘以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空、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得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如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的灶间)。
1、对于已经登记的私房,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在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以外的房屋面积,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2、对于末经登记的私房,无批准文件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有批准文件的,以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批准文件末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材料(房管历史资料、地籍图、街道出具的证明等)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管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1981年以后改扩建增加的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3、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给予建筑物残值补偿,但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1、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公房租赁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公房租赁凭证的记载与公房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提供的房籍资料不一致的,由公房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确定。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以独用居住部位的面积(使用面积)乘以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2、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空、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得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如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的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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