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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的定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调解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的有关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的;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具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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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受邀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必须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协议。调解书应当注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经双方签收后,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中,委托人授权给受委托人的授权包括: 一般授权: 1、代为起诉、应诉; 3、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4、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5、申请执行; 6、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等。 特别授权: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调解; 4、代为反诉或上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等。 如果是一般授权,只要写明一般授权即可,如果是特别授权,需要写明特别授予的哪些权利(也别授权的情况下,一般授权的内用也包括在内)。
××县人民法院: 国营××机床厂与××县××镇水泥厂因电动机产权纠纷一案诉请来院,已由你院受理。 4月10日在××机床厂的提议下,由××地区工业局副局长平×同志主持,进行了调解。双方本着兼顾国家、集体利益,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的精神,互谦互让,达成以下协议: 1.××县××镇水泥厂不附条件将争议的“奔马牌”电动机一台返还国营××机床厂。 2.国营××机床厂从19××年4月1日起将该电动机提供给××县××镇水泥厂使用。使用期限为三年(19××年4月1日至19××年4月1日)。 3.在使用期间内,××镇水泥厂负责保养、维修该电动机,并每月付给国营××机床厂电动机使用折旧费××元,租金×××元,合计×××元。该款通过银行托收,每月月底结清。 4.××地区工业局在19××年4月1日之前负责向××镇水泥厂提供×××马力电动机一台。等新电机购到后,××镇水泥厂即以新电机无偿返还国营××机床厂。××机床厂则将原“奔马牌”电动机产权正式移交××镇水泥厂。 5.19××年4月1日以前××镇水泥厂使用电动机的一切应支付的费用,××机床厂不再追究。但若至19××年4月1日××镇水泥厂尚不能履行本协议第四项时,××机床厂有权向××镇水泥厂追索19××年4月1日到19××年4月1日期间的电动机所用租金(每月仍以×××元计算)并追付法定利息。 以上协议如无不当,请法院予以承认。 国营××机床厂(盖章) 法人代理人:张×× ××县××镇水泥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林×× ××地区工业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平× 19××年×月××日 附:本书一式四份,送交法院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地区工业局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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