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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经济帮助没有实现时,该项财产不属于受帮助一方的遗产,所以,经济帮助又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当受帮助者死亡时,经济帮助即消灭,不存在将经济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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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指什么根据《婚姻法》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与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看出,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与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尽义务多的一方的请求补偿权不同,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与的是适当的帮助。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并不是任何情况都可以要求经济帮助,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有以下条件: 1、时间。也就是说,这个生活上的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而非离婚后的任何时候所发生的所有困难都适用。 2、经济条件。所谓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可见,生活是否困难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离婚时的财产能否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二是离婚后有没有住处。其财产能维持生活,但离婚后无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有住处但财产不能维持生活的,也属于生活困难。二、离婚时经济帮助的适用情形1、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力,暂有生活困难,无法维持生活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可以是长期帮助,也可以是短期帮助;至于帮助时间长短,可以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存能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双方年龄状况、子女抚养来确定。2、对于老年人离婚的,一方年老体弱或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安排。 3、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4、在经济帮助执行期间,受资助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已能够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帮助即可终止。 5、离婚后,一方重新起诉要求对方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限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两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准。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本领,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由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一方离婚后无住处的,隶属生活困难。“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两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事实上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本领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能够是房屋的所有权或寓居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能够是金钱。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2)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 (3)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4)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给付。 (5)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6)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7)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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