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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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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仲裁庭根据和解或调解协议做出的裁决书、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反悔,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程序即告结束。《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法院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相互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法院调解书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一是诉讼请求。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 4、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的,调解书中也应当列明。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还应当写明第三人的主张和理由。二是案件事实。 5、即当事人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和双方争执的问题。三是调解结果。即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其中包括诉讼费用的负担。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的,可以采用口头协议,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根据本条规定,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签订调解协议,另一种是达成口头协议。1、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书面证明。发生纠纷的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客观反映,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的成果,是保证当事人按照达成的协议履行的基础,也是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凭证。调解协议一般由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指印,调解员签字,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根据人民调解的实践,《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制作,即双方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二、口头协议。目前,人民调解调解的民间纠纷仍以传统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为主。调解后,当事人的愤怒消失,立即道歉或承诺立即履行承诺也很常见,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事实上,大量的调解工作在调解后解决了双方的矛盾和纠纷,不需要也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法律应当根据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方式,既可以是制作调解协议的形式,也可以是达成口头协议的方式,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需要注意的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依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为当事人制作调解协议;当事人提出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愿意自觉履行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实践中,如果达成口头调解协议,调解员应记录口头调解协议的内容。达成调解协议是以制作调解协议的形式还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主要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决定,不分为民间纠纷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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