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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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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小车没有报废年限限制,但是在行驶60万公里后,国家将引导报废,若汽车行驶里程数超过60万公里还符合检测标准条件并可以继续使用,则需要一年上线年检4次,检验不合格的将实行强制报废制度。
根据《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家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关于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理[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和延迟报废标准调整为: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包括汽车和越野车)15年。符合报废标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不需要批准。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寿命。每年定期检查两次。20年以上的,自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查4次。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符合报废标准后继续使用的,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但最长使用寿命不得超过lO年。延迟使用的旅游客车每年定期检查4次;延迟使用的9辆以上非营运客车每年定期检查2次,超过15年的,自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查4次。3、运营客车的使用寿命调整为10年,符合报废标准后继续使用的,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延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查4次。4、上述车辆定期检查时,连续三次检查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应当收回车牌和驾驶执照,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登记和转让登记。5、经营车辆转为非经营车辆、非经营车辆转为经营车辆的,按照经营车辆规定的年限(8年)报废。6、未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其他部门发布<汽车报废标准>《关于调整轻型货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货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量大于1、8吨小于或等于6吨的卡车)。右方向盘汽车报废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理[2000]号。183)执行。7、延迟报废车辆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仍按现行程序办理;原延迟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报废标准,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驾驶证副证书,按规定办理年检签字,不再加盖法院延迟报废检查印章;按原报废标准报废但未完成注销登记的车辆,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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