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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出资后应变更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记载股东姓名、名称和股东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的重要法律文件,是表明股东地位,确定公司与股东关...
你们是以现有公司名义出资设立新的公司吗?也即现有公司是新设公司的股东吗?还是利用现有公司的资金,又以现有股东出资,并以现有股东作为新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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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会议内容:股权转让 参加人员:全体股东 经公司股东讨论研究并决定,一致同意股东张三将其持有公司50%的股权以1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李四;一致同意股东张三将其持有公司50%的股权以1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王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0万元人民币) 转让前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张三10万元100% 转让后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李四5万元50% 王二5万元50% 特此决议。 原股东签名(盖章): 新股东签名(盖章): XX公司 年月日
有。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的影响是对抗第三人。股东名册是确定形式上的股东资格的依据,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视为股东。 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后如果没有在股东名册上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公司。
首先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论公司是否设置有股东名册,股东转让出资是否在股东名册上进行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不过,虽然这时出资的转让在股东之间有效,但其股权转让是否具有对抗公司及第三人之效力,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因公司之过错,而未在股东转让出资后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无论股东名册是否进行了变更登记,公司均应依照出资已转让后的新情况,进行会议通知、利润分配等活动。同时,公司应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相应变更。否则,公司应当承担因此给受让股东造成的损失。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股东转让出资后,未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在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之前,股权的转让均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如善意第三人因此受到经济损失,有权向过错方追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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