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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是指用人单位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采取的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对处理不服发生的争议称为除名争议。 在认定现实生活中的劳动争议是否履行除名争议时,主要应关注企业对职工的最终处理结果。需要明确一点,1993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第2条、第6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应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因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也属于除名争议范围。 除名争议的主要处理依据包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解答意见》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等法律规范性文件。
诉讼请求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要求,如要被告承担什么什么责任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9月2日,第八届XX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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