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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并非所有条款都无效,解决争议的条款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无效或者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
1、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经检验合格的,价款可按照工程当时当地的定额计算;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可维修修复的,结算价款要扣除维修费用再支付给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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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②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③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⑥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⑦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⑧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否则不但会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为此,《》第53条对确认免责条款无效作出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之所以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也侵害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坚决禁止。
如果该无效条款为合同的目的条款或者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则合同整体无效。如果不是,则应认定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合同无效,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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