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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绿心地区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的原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生态绿心地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建设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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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态绿心地区控制建设区和生态绿心地区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XX确定土地基准地价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应当将生态条件作为依据之一。对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收取生态效益补偿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XX统一领导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统筹处理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督查和服务。XX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绿心地区的林业建设和保护工作。XX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的有关工作。市、市、市和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绿心地区的保护工作。
除当地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外,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可以兴建的建设项目和控制建设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一)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出具建设项目准入意见书;(二)需要占用、征收、征用林地或者占用、开垦湿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三)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取水许可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节能评估等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四)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款规定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对建设项目有关事项许可后,应当进行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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