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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安全要求)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通行车种)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市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非机动车外,其他非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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