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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面以下的给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含交通信号、公共监控)、燃气、石油及其他物料输送等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且办理备案手续后,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维护管理或者应当在30日内确定维护管理单位,并由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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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专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存储、动态更新本单位地下管线的专业信息。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专业信息管理系统应当预留实现信息共享的数据接口,并确保两个系统之间至少每6个月更新一次相关管线信息。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定期发布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以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制定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的数据规范。
在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管线信息数据暂未覆盖的区域,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之前,通过规划国土部门网站、报刊或者电视等媒体发布公告,提请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规划国土部门备案管线信息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公告截止日期后,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探测,查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并将探测结果及时报送规划国土部门备案,探测费用由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对于探测发现的管线,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地下管线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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