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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工程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资料;(二)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地下管线建设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停止建设,依法予以处理。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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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门申报道路管线建设计划,由交通运输部门综合协调涉路管线工程的施工工期、时段和范围。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道路竣工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但市政府另有规定或者批准的除外。前款所称开挖,不包括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设置工作井进行点状开挖和沿道路横向接管。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划定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并录入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地下管线运行出现故障、遭受外力破坏、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的,其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修,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一)按照地下管线的行业管理规定向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二)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同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发生在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应当同时在24小时内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下管线应急抢修,不得阻碍、干扰。因地下管线事故造成地面坍塌、燃气和石油等危险物料泄露或者形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报告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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